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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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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

2021-12-27 00:00:00

采伐设计行业范围标准: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中介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标准。

采伐设计


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中介服务,是指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实施森林经营采伐许可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经营采伐设计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过程中遵守行业规范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中介服务应当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

中介服务机构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我省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森林经营采伐设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森林经营采伐事项,并对做出的设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应能如实准确地反映经营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经营采伐方式和更新时间和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森林经营采伐设计中介服务合同,明确调查对象、调查范围、数据来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与委托人签订森林经营采伐设计中介服务合同起,在约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出具作业设计。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执业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公示委托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以及执业标准、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执业情况。林业调查设计过程控制记录、被调查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矢量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作业设计编制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一)出具虚假作业设计的。

(二)转包经营采伐设计项目的。

(三)未按照行业标准进行调查设计的。

(四)拒绝、阻碍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对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和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对其提供的作业设计不予采信,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规范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标准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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