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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使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的区别?分别怎么办理?

2021-02-22 09:03:28

      征占使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的区别?分别怎么办理?

      第 一条 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阅和批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法令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造工程(以下简称建造工程)需求占用或许征用林地的审阅;

  (二)建造工程需求暂时占用林地的批阅;

  (三)森林运营单位在所运营的林地范围内构筑直接为林业出产服务的工程设备需求占用林地的批阅。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求占用、征用林地或许需求暂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许征用林地申请;需求占用或许暂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要点林区(以下简称要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许其托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许暂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一起供给下列资料:

  (一)项目赞同文件;

  (二)被占用或许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资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陈述;

  (四)与被占用或许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协议(暂时占用林地安顿补助费在外)。

  森林运营单位申请在所运营的林地范围内构筑直接为林业出产服务的工程设备占用林地的,应当供给前款(一)、(二)项规则的资料。

  第五条 建造工程占用或许征用林地的审阅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法令第十六条的规则履行。

  第六条 建造工程需求暂时占用林地的,有必要恪守下列规则:

  (一)暂时占用防护林或许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阅;

  (二)暂时占用防护林或许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阅;

  (三)暂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阅;

  (四)暂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阅。

  第七条 森林运营单位在所运营的范围内构筑直接为林业出产服务的工程设备需求占用林地的,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国有森林运营单位需求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赞同,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要点林区内国有森林运营单位需求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单位赞同;

  (二)其它森林运营单位需求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赞同。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托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托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造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规范进行初步检查赞同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拟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办法。

  第十条 按照规则需求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阅或许批阅的征用或许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许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托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检查定见后,将悉数资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阅或许批阅。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则审阅赞同或许赞同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则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阅赞同书》,一起将签署定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资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许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托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对用地单位需求暂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许对森林运营单位在所运营的林地范围内构筑直接为林业出产服务的工程设备需求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则予以赞同的,应当用文件方式赞同。




使用林地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托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阅或许批阅定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阅不予赞同或许不予赞同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清晰记载不赞同的理由,并将申请资料交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树立占用、征用林地审阅和批阅处理档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 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暂时占用林地,以及构筑直接为林业出产服务的工程设备占用林地的情况陈述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则规范修建自用住宅需求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执行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阅赞同后,由行政村按照有关土地处理的法律、法规处理用地批阅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一致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致印制。《使用林地审阅赞同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一致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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